香港拟立法规管“稳定币” 建立虚拟资产发牌制度
2020-11-05 16:32 文章来自:21世纪经济报道 收藏(0) 阅读(2894) 评论(0)

香港特区正在进行立法咨询,建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发牌制度。

11月3日,香港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对加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管的立法建议进行公众咨询,建议建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发牌制度。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建议,建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发牌制度,规定任何人士如有意在香港从事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受规管业务,须向香港证监会申请牌照,并符合适当人选准则,而持牌人须遵守《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所订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和其他旨在保障投资者的规管要求。

此前2019年11月,香港证监会将持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纳入其监管沙盒(简称“自愿发牌制度”)。自愿发牌制度属自愿性质,只适用于提供证券型虚拟资产交易服务的平台。至于只提供非证券型虚拟资产交易服务的平台,则不受该制度监管。

规管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称,近年,虚拟货币和其他虚拟资产的交易量大幅增加。虽然虚拟资产具发展潜力,但亦对全球金融系统构成重大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由于虚拟资产具有匿名买卖及无须经认可中央系统处理等性质,因此比传统的转让、资产保管或托管等方式面对更高的洗钱及恐怖份子资金筹集风险。不法份子可利用这些特点,通过金融系统进行多层或转换交易,将犯罪收益洗净。此外,虚拟资产投机性高,而且经常涉及诈骗、保安漏洞和市场操控,对投资者保障带来重大挑战。

虚拟资产并非法定货币,在香港一般不获接纳为付款方式,但香港有不少虚拟资产交易活动。在虚拟资产行业的发展尚在起步阶段之时引入规管,既可减低该行业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为投资者和客户提供适当的保障,亦能促进金融创新科技的妥善有序发展及应用。

不包括法定数码货币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称,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是指以业务形式从事与虚拟资产有关的特定活动,包括(i)进行虚拟资产与法定货币的交易;(ii)进行一种或多种虚拟资产互相交易;(iii)转移虚拟资产;(iv)为虚拟资产提供托管或管理服务,或提供控制虚拟资产的工具;以及(v)为发行虚拟资产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统称首次代币发行)。特别组织将虚拟资产界定为“以数码形式表达价值的资产,而有关资产可以数码形式买卖或转让,或用作支付或投资用途”。

虚拟资产的定义不包括法定数码货币(包括中央银行发行的数码货币),以及受《证券及期货条例》规管的金融资产(例如证券和认可结构性产品)。不可转移、交易或互换的封闭式、有限用途产品(如飞行里数、信用卡奖赏、礼品卡、顾客奖赏计划、游戏代币等),亦不属虚拟资产。特别组织的标准适用于所有虚拟资产(无论其价值是否稳定),因此声称有资产作担保,藉以稳定其价值的虚拟资产(所谓的“稳定币”),亦属受规管的虚拟资产。

虚拟资产交易所是现时在香港规模较大,发展较成熟的业务。虚拟资产交易所以外的其他虚拟资产活动在香港并不普遍。以独立业务模式在香港运作的虚拟资产付款系统或托管服务的公司,数目有限。过去几年,香港证监会再三作出声明后,首次代币发行在香港亦未再有出现。香港有少量场外交易活动和加密货币柜员机。

只容许香港成立的公司申请牌照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建议,只有在香港成立并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公司,方可申请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牌照。不具备法人地位的自然人或商业模式(例如独资经营或合伙),均不符合资格申请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牌照。要求申请人有固定营业地点,可确保证监会以此监管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操守和合规情况。

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须遵守《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所载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此外,由于虚拟资产业务属高科技行业并具有高投机性,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须遵守一套健全的规管要求,确保持牌人有充分的能力和知识妥善经营虚拟资产业务,以减低因系统故障、保安漏洞或市场操控对投资者造成的风险。

该局建议发牌条件包括:只限专业投资者,即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在初期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此外包括财政能力、知识和经验、业务稳健程度、风险管理、分隔和管理客户资产、虚拟资产的挂牌和交易政策、财务汇报及披露、预防市场操控及违规活动、预防利益冲突等发牌条件。

该局称,虚拟资产业务在虚拟世界运作,无论是在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或诈骗等其他犯罪活动方面,都有较高的潜在风险。因此,针对无牌的虚拟资产活动的刑罚需要有足够的阻吓作用。建议任何人士无牌从事受规管的虚拟资产活动,即属刑事罪行,经公诉程序定罪,可被监禁七年和罚款500万元;如有关罪行是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10万元。

此外建议,任何人士在申请牌照的相关情况下,就任何事项作出虚假、具欺骗性或具误导性的陈述,即属犯罪,经公诉程序定罪,可被监禁两年和罚款100万元。如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及其负责人违反法定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要求,可被刑事起诉,经公诉程序定罪,可被监禁两年及罚款100万元。他们亦要面对行政处分,包括谴责、勒令作出纠正,罚款。

基于虚拟资产带来诈骗投资者的风险,该局建议任何人士为诱使他人购入或出售虚拟资产作出虚假或罔顾实情的失实陈述,不论是在持牌虚拟资产交易所内或之外进行(或建议进行)有关交易,均属犯罪,可被监禁两年及罚款100万元。

(作者:辛继召 编辑:马春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