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的财富与法治——读韩锋《区块链国富论》有感
2021-04-25 10:32 作者:张 烽 万商天勤 收藏(0) 阅读(1200) 评论(0)

韩锋老师新作《区块链国富论--论全球信用算法共识的未来财富》(以下简称《区块链国富论》),结合量子实在观视角回答了区块链时代财富共识的本质、财富共识的相关要素,以及区块链技术应用对财富共识形成的重要影响等重大问题,对数字经济财富共识进行了比较系统深刻的诠释。《区块链国富论》认为,个人数据和账户为基础的财富共识是未来趋势;财富即信用资源;大规模交易是财富共识产生的重要原则。

数字经济发展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法治形式。基于《区块链国富论》对数字经济财富共识的重要判断,笔者认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法治形式基本特征有三个,即个人账户将成为民商事交易的主要法律关系主体;数字资产将成为民商事规范的主要标的;智能算法与合约将成为民商事合同的主要形式。

一、数字经济时代的财富共识本质与形成

关于财富概念,《区块链国富论》指出,所谓“财富”的概念,不过是人类认知革命的一部分,是超越具体商品的使用价值的抽象,是全球自由市场发展所急需的信用共识。从中国古代的贝币,到后来的铜钱,再到全球银本位、金本位时代,直到现代银行发行纸币,本质都是如此,区别只是不过自由市场的算法不同。

关于财富本质,《区块链国富论》认为,要让自由市场这个计算系统加速运转,市场交易就需要更多的信任、信用资源,财富本质上是市场信用资源,是人类认知革命的延续。通过分析财富概念的本质及其演进的轨迹,我们发现:财富不是物,而是全球信用共识。

《区块链国富论》提出财富共识的七大原则,包括财产私有原则、价值锚定原则、大规模交易原则、科学和技术推进原则、信息充分交流原则、分布式计算原则、适应政府监管原则。《区块链国富论》认为,追求财富绝不代表贪婪,它是人类文明的起点。资源不应该只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因为财富过度集中在少数公司、少数人的手里,一定不利于自由市场的运作,不利于大量信用资源在市场中的循环,不利于大规模协作的发展,整体来说不利于人类文明的进步。未来区块链能让数据私有,并成为每个人的财富。

二、法律体系核心是促进和保护交易以创造社会财富

从内在结构来看,目前世界范围内法律体系大致可以分为民商事法律体系、刑事法律体系和行政法律体系。其中民商事法律体系是促进和保护交易以促进社会财富创造的主要工具,而刑事法律体系是为保护民商事活动秩序对危害社会基本生活和交易的行为的制裁,而行政法律体系则是为避免公法权力侵害正常民商事交易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法乃公器,民为邦本。

民商事活动核心是财产关系。民商法的使命是促进和保护交易、创造社会财富。民商法规则的核心内容是本质是促进交易、稳定社会交易秩序、促进和保护创造财富。整个民商法规范,所涉及的要么是财产关系本身,要么是与财产关系相关的民商事主体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包括人格权的规定,以及人身关系包括婚姻、继承、收养等。

对有关民商事法律主体的规定是促进和保护交易以创造社会财富的基础。虽然调整财产关系的条文占据了整个民商法大部分规范,财产权利是保证人格权的载体,但是对有关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行为能力以及人格权的规定,以及一些特定民商事活动所需要的主体资质的规定,是民商事主体享有民商事权利、承担民商事义务的基础,民商事法律关系有关主体的相关规定是法律体系的基础。

对有关民商事财产权利归属的规定是促进和创造交易以创造社会财富的前提。民商事法律关系首要的是明确财产关系,包括对财产的归属关系与财产的流转关系。财产的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人和其他权利人因占有、使用、处分、收益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比如我国《民法典》中的物权编是属于调整、确认财产归属的法律。

对有关民商事财产流转形式的规定是促进和保护交易以创造社会财富的核心内容。财产的流转主要是指因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实现交易的形式主要有两种方式,即合同关系即这是确定交易关系的普通形式特殊形式,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和无管理等,调整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主要是民商法中的合同、侵权责任等,一般统称为债法。

促进和保护交易以创造社会财富,明确归属是促进流转的前提,促进流转是明确归属的目的。在现代民商法中,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物权法已成为了辅助债法且以债法实现物法权利的辅助法。促进财产流转的债法逐渐成为民商法财产关系的核心。在债法中,最为重要的、最为普遍的便是合同之债了。合同的本质即交易关系。民商事活动交易要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合同的内容即双方在交易中和权利义务的约定。总之,合同关系作为财产关系的核心,是创造财富的工具。

三、数字经济时代法治形式的特征

1845年,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里面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命题:“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者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并明确指出“不应该忘记,法和宗教一样,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

在数字经济时代,生产和交易主体、交易形式和对象更多样更复杂,交易规模、交易深度和广度呈现数量级式跃升,与之相适应,法从价值、原则、规范,直到实施程序等都已经、正在和继续会发生根本性变化。数字经济必然要求与记载经济关系相适应的法治形式。基于《区块链国富论》对数字经济财富共识的重要判断,我们认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法治形式具有三个特征,即个人账户将成为民商事交易的主要法律关系主体;数字资产将成为民商事规范的主要标的;智能算法与合约将成为民商事合同的主要形式。

(一)个人账户将成为主要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商法构成了现代社会的重要基础。在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以前,除了有关犯罪的法律规范以外,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普通民事交易活动,但并无明晰的独立的商事主体、商法领域和商法典。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人阶层开始出现,用来调整商事贸易的商人习惯法也逐渐自发的形成。商人阶层的出现推动商法意义上的法人主体慢慢形成。近代资产主义的发展尤其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以法国民法典为标志涌现了大批民法典与商法典。突飞猛进的商品经济浪潮客观上也对民商事立法提出了新要求,商事主体出现了很多新的形态,比如有限公司、合伙等。当代以来,商法典在面对现代市场经济发的发展方面则积极的应变跟进,对一些新的商事主体形态进行了规范,如形成了股份公司、“柯曼达”式的合伙等 。

在现代社会中,企业是商事活动的中心。本质上说,商法就是调整企业在一定社会中的经营活动,包括企业的组织形态、企业的成立及消灭、企业的运营与管理、企业的资金筹措、企业的会计及决算、企业的交易等为调整内容。

而数字经济的发展可能会改变这一切。《区块链国富论》中认为,根据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周子衡在《账户》中推演,未来的财富共识将可能围绕着个人账户来达成。周子衡关于数字经济理论的核心思想是交易大爆炸理论。数字经济的本质是什么?周子衡在《账户》认为,继英国工业革命引爆生产力之后,数字经济让人类终于引爆了交易,完成了交易的革命。按周子衡的理论,人类终于在生产大爆炸之后迎来了交易大爆炸,交易可以24小时进行且完全不受环境影响。按照这个趋势,交易在越来越大规模地实现自动化,交易越来越靠算法驱动,柜台经济在转向平台经济。这一历史演进的最重要的结果是:社会经济从过去的以银行的企业账户为核心运行,转变为如今以互联网上的个人账户为中心运行。互联网经济引爆交易后,与工业时代最本质的区别一是交易自动化,二是原先财富以企业账户为核心,现在开始转为以个人账户为核心了。

在数字时代,个人账户将成为主要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基于个人账户的交易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逐渐统一。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互为依存。传统对于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是基于年龄的规定、外部的行为表现以及其他一些资质的标准认定,但是在数字经济时代,这些问题的认定必将通过基于区块链的大数据更加精确、实时的认定,而不是人为对行为能力判断采取孤立和静态的分割。二是基于账户的交易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将同时产生。数字经济条件下,更多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将会同时产生的,依据数据画像在不同条件下进行不同的交易。三是基于账户的交易主体将可以通过智能合约实施不同的行为,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可能不再泾渭分明,这种分别将会被更加精确的大数据分析来取代。

(二)数字资产将成为民商事法律规范的主要标的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已经明确,数据是一种生产资料,参与国民经济分配。”2020年4月9日,中国政府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首次在文件中将数据列为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之后成为第五大生产要素之中。充分说明数字经济时代,数据都是国家级的战略资源。

基于区块链技术应用,各行各业交易活动更多以数字化形式进行,包括在数字贸易、数字金融和数字货币,以及智能制造、智慧城市、自动驾驶等新领域,数字商品和数字资产将日益成为主流,数字资产将越来越多成为民商事交易的主要对象。正如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原所长姚前指出的,基于全量数据信息的数字资产,将会打破传统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的界限,实现真正的数字化交易。各行各业在数字化型的过程中,既是数据资源的提供者,又是数据资源的获益者,充分挖掘和利用数据成为社会经济转型升级的强劲动力来源。最近出圈的NFT,正是资产数字化的一种全新有益探索。

传统的对交易主体、交易对象、交易过程、交易结果以及交易价值判断等所有交易要素的一些定性的描述,或者是一些比较粗略的数据描述,将会被基于区块链的大数据的画像取代,将会更好地促进交易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交易公平,这可能也是“交易大爆炸”的技术基础和技术逻辑。数据最重要的作用之一,是能够更准确更迅速有效地认识和描述事物,更准确更迅速有效地刻画数字资产。数字资产作为一种新型交易对象,未来将成为民商事法律规范的主要标的,其基本属性、法律性质和基本特征呈现新的特点,对数字资产给予类似物权保护的水平将可能成为未来的一种必然选择。

在数字资产交易中,基于数据确权的个人数据将能够变现成为资产而充分有效实现其价值,成为获得财富的信用资源。《区块链国富论》认为,新的条件下需要达成新的财富共识,为市场注入新的信用资源,而这个信用资源就是个人数据。个人数据必将得到确权并成为信用财富。区块链时代最伟大之处能够将我们在互联网上的大数据确权到每个人,让数据能成为每个人的财富共识。中本聪最伟大的创造是私钥签名解决了数据所有权的问题,数据第一次能属于个人了。以太坊智能合约平台,都是为这个宗旨服务的。《区块链国富论》认为,达成以个人数据和账户为基础的财富共识是未来趋势。如果每个人真实可靠的数据都能让信用增加,这些信用就和黄金没有本质区别,基于它们会达成新的财富共识,为整个市场注入信用资源,并助推未来的经济繁荣。互联网平台搞的是数据寡头公有制。Libra最根本的意义:它打开了数据私有化的大门。Blockstack在美国同样打出了第二代互联网大旗,跟陈榕老师一样直接声称要做数据确权,让数据变现成资产。可见,Libra 实际上也是在为像脸书一样的大型互联网平台的数据私有化做准备, 它在创造基本的金融条件,也就是用数字货币来为未来的数据财产确权。

(三)智能算法与合约成为民商事合同的主要形式

正如如前所述,数字经济的条件下交易在越来越大规模地实现自动化,交易越来越靠算法驱动,柜台经济在转向平台经济。这一历史演进的最重要的结果是:社会经济从过去的以银行的企业账户为核心运行,转变为如今以互联网上的个人账户为中心运行。互联网经济引爆交易后,与工业时代最本质的区别一是交易自动化,二是原先财富以企业账户为核心,现在开始转为以个人账户为核心了。

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和去中心化应用是实现交易自动化的重要技术保障。智能合约具有三个特征,即自动化执行、去中心化运作以及开放式生态发展。智能合约以程序代码的形式部署在区块链上,并且通过对等网络广播并经节点验证后,记录在区块链上。自动履行和责任落实指在合同启动和执行后,无需交易各方再进一步联系,即能够自动地实现合同目的。开放式生态发展是指智能合约可以在资源整合能力上自给自足,并实现低成本地实现生态合作和利益共享。

智能合约本质上是关于商品服务、资产交易的数字协议。其主要作用是双方通过基于程序的自动执行进行交易,从而极大地消除交易中“中间人”管理存在的必要。这将实现交易管理和交易验证去中心化,可以说这是对传统世界运作方式的一种根本性改变。作为一种合同形式,智能合约目前已经广泛应用于金融交易、预测市场、物联网(IoT)等领域以及政府管理和公共治理的一些环节,而且正在迅速发展到更多领域各多的应用,获得愈来愈多应用场景的认可,势必成为未来主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