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罕见?蚂蚁集团上市前被四部门约谈,金融科技公司监管引热议
2020-11-03 14:29 文章来自:投资时报 收藏(0) 阅读(1979) 评论(0)
蚂蚁集团实控人、董事长、总裁在上市前夕被四家监管部门约谈,目前尚不知监管约谈的具体内容。不过,此前有报道称支付宝独家代销蚂蚁集团上市战配基金的操作遭监管调查,而马云近日在一次演讲中的部分言论也引发争议。同时,多位经济学家或学者近日撰文探讨金融科技公司的风险和监管问题

  

  《投资时报》研究员 田文会

  已成长为“巨无霸”的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8688.SH,6688.HK,下称蚂蚁集团)IPO不仅资金效应创纪录,其上市前夕发生的监管情形也聚集着市场的目光。

  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董事长井贤栋、总裁胡晓明进行了监管约谈。

  据此前蚂蚁集团公告,该公司H股发行与A股发行同步进行,H股预计于11月5日开始上市交易。临上市,实控人、董事长、总裁被多个监管部门集体约谈,实属罕见。而证监会公告中未说明监管约谈的具体内容。

  蚂蚁集团对《投资时报》表示,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与相关管理层接受了各主要监管部门的监管约谈。蚂蚁集团会深入落实约谈意见,继续沿着“稳妥创新、拥抱监管、服务实体、开放共赢”的十六字指导方针,继续提升普惠服务能力,助力经济和民生发展。

  此前,蚂蚁集团在招股书中也强调了监管风险。而近日,更有不止一位经济学家或学者专门撰文谈金融科技公司和进入金融领域的大型互联网企业的风险和监管,认为应该对该类公司进行功能监管。其中有经济学家认为蚂蚁集团是监管滞后导致监管空白的典型案例,“既然金融科技公司在信用创造体系中充当了关键性角色,就应该纳入到统一的监管框架之中。”也有学者认为“若大型互联网企业大量开展金融业务,但却宣称自己是科技公司,不仅是逃避监管,更容易无序扩张,造成风险隐患。”“科技巨头进入到金融科技领域并发展成为‘大而不能倒’的系统重要性大型互联网企业巨头,应明确其金融企业属性,应将其纳入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框架。”

  此前,市场对蚂蚁集团该定性为“金融”还是“科技”抱有争议,该定性也将直接影响其估值。蚂蚁集团的公告显示,该公司所属行业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不知是否为巧合,蚂蚁集团A股科创板两家联席保荐机构中信建投(601066.SH)和中金公司(601995.SH)11月2日的股价表现异常或不理想。中信建投盘中瞬间跌停,收跌3.04%,中金公司则在A股上市首日打开涨停板。

  争议操作和言论

  证监会公告中未说明监管约谈的具体内容,而此前,蚂蚁集团的个别操作或相关人员的言论引发了争议。

  近期曾有报道称,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在调查蚂蚁集团上市的潜在利益冲突,从而推迟了其IPO审批。具体为中国证监会调查蚂蚁集团支付宝平台在作为散户投资者购买五只投资IPO的基金的唯一第三方渠道中的角色。而支付宝独家代销蚂蚁集团上市战配新基金的操作也引发了争议。对于此事,一直未见有监管部门的回应。

  另外,马云近日在第二届外滩金融峰会上发表的主题演讲中部分言论也引发了争议。

  而关于此前各监管部门的约谈范围和流程,可以从其官方网站一窥究竟。

  据证监会网站信息,该会曾拟对具备分红能力而不分红的公司进行监管约谈,督促相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切实履行责任,支持上市公司履行现金分红义务。

  据央行网站信息,2018年,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先后近30次赴重点地区,约谈50余家金融机构,推动属地政府和金融机构切实采取措施化解风险。2018年12月,人民银行临汾市中心支行集体约见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监管谈话。参加此次约谈的机构负责人表示,通过此次谈话对反洗钱工作有了更深的认识,对通报的问题将进行全面自查,深入思考,落到实处。

  今年4月2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下称《工作情况》),《工作情况》称,“强化机构日常监管。建立和完善以资本、偿付能力、流动性、公司治理等为主要内容的全面风险监管体系,持续做好日常风险监测分析,强化各类风险防控。通过监管通报、审慎会谈和监管约谈等多种手段,对机构进行指导督促,确保监管要求有效落实。”

  国家外汇管理局方面,央行网站信息显示,2017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同中心支局针对监测中发现的部分涉外企业贸易信贷报告义务履行不及时情况,对相关14家企业进行了集体约谈。约谈会上提出了四点要求。约谈会后,对各企业的财务负责人进行了培训学习。

  专家热议金融科技公司监管

  蚂蚁集团上市令市场瞩目,也引起了经济学家和学者对同类公司风险和监管的强烈关注。

  据报道,近日,招商银行首席经济学家丁安华发布了一篇名为《十目所视——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问题》的文章,该文章表示,基于存款派生链条来界定银行监管对象的方法论暴露出很大的局限性;基于资产负债表来制定监管指标的方法论暴露出很大的局限性。蚂蚁集团是“监管滞后导致监管空白的典型案例。在这个案例面前,我们可以发现联合贷款很巧妙地规避了现有金融监管框架,但是金融的根本逻辑并没有改变。”“当前监管体系对金融科技创新出现的监管空白,暴露了监管方法和监管工具的局限性。但是联合贷款模式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既然金融科技公司在信用创造体系中充当了关键性角色,就应该纳入到统一的监管框架之中。”“像联合贷款这种直接在蚂蚁集团体外生成资产的业务模式,功能监管可以基于业务流程制定监管标准。比如,蚂蚁集团在联合贷款模式下实际上参与了客户推介、风险定价、贷后监控等环节,那就要按照各个环节来接受相应的监管。”

  央行主管的《金融时报》网站近日也发表了一位资深学者的一篇名为《大型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的潜在风险与监管》的文章,该文章列举了大型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带来的问题和风险,包括:垄断和不公平竞争;产品和业务边界模糊;信息技术可控性、稳定性风险;数据泄露与侵权风险;系统性风险。

  该文章表示,“若大型互联网企业大量开展金融业务,但却宣称自己是科技公司,不仅是逃避监管,更容易无序扩张,造成风险隐患,不利于公平竞争,也不利于消费者保护。”“大型互联网企业‘大而不能倒’”,“一旦出现风险暴露,将引发严重的风险传染。”“由于大型互联网企业网络覆盖面宽,经营模式、算法趋同,金融风险传染将更为快速,可能在极短时间内迅速演变为系统性风险。”

  文章同时认为,“我国大型互联网企业利用科技红利,近年来不断涉足金融领域,对现有金融监管框架形成严峻挑战。加快建设和完善大型互联网企业监管框架,已迫在眉睫。”“严格市场准入,全面推行功能监管。坚持金融持牌经营原则,严格做好市场准入管理。功能监管采取穿透式监管,根据金融科技业务特征,按照相关业务类别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避免监管空白。”“科技巨头进入到金融科技领域并发展成为‘大而不能倒’的系统重要性大型互联网企业巨头,应明确其金融企业属性,应将其纳入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