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零息再贷款是重大政策工具创新
2020-06-27 21:17 作者:王永利 前中国银行副行长 收藏(0) 阅读(1054) 评论(0)

央行此次推出的贷款购买措施,这起来是一项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加大货币政策对稳企业保就业的支持力度所采取的针对小微企业贷款支持的一个临时安排,其实却是央行货币政策工具的一项重要创新,对推动央行货币投放直达实体经济,增强货币政策调控的针对性、有效性、灵活性具有重要意义。

2020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央行)联合其他四部委发布了“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的通知”(《通知》),宣布自即日起,央行将按季度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40%,贷款期限不少于6个月。央行购买的此类贷款,委托放贷银行管理,购买的贷款利息由放贷银行收取,坏帐也由放贷银行承担。央行购买贷款的资金,放贷银行应于购买之日起满一年时按原金额返还。

根据《通知》规定,央行此次推出的贷款购买措施,至少包含两大要点:

一是“特定范围”。包括: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新发放的;面向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

二是央行实际上是以“购买特定贷款”之名,行“定向无息再贷款”之实。央行名义上是购买一部分贷款,实际上对所购买贷款不承担任何收益和风险,仍完全归属于放贷银行,实质上只是以特定贷款为标的,向符合条件的银行提供一定比例的零息再贷款支持。相应的,要做好央行购买贷款相关事项的登记与核查工作,保证实现预期的目标。

这看起来是一项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加大货币政策对稳企业保就业的支持力度所采取的针对小微企业贷款支持的一个临时安排,其实却是央行货币政策工具的一项重要创新,对推动央行货币投放直达实体经济,增强货币政策调控的针对性、有效性、灵活性具有重要意义。

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央行在“购买贷款”的范围设定上,就会充分体现货币政策的意图和导向,只有央行鼓励的贷款才能纳入,并且在贷款投向、贷款条件、发放银行、时间期限、购买比例等方面具有很大的灵活调整的弹性。

第二,这种以特定贷款为标的向放贷银行提供零息再贷款的安排,是对放贷银行流动性与收益率的支持,但与传统的降准降息、一般性贴息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相比,由于是银行自主选择新增符合要求的贷款在先,央行购买贷款提供零息再贷款在后,不仅避免央行直接给企业提供资金,保持银行贷款投放自主选择、自担风险的市场化规则,而且央行购买贷款保持一定的杠杆效应,更有利于推动银行扩大符合央行政策导向的贷款投放,避免央行向金融机构投放货币后,大量滞留在金融领域“空转”。

此次央行主要是使用4000亿元再贷款专用额度,按照40%的比例购买贷款,最多可支持1万亿元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发放,这仅仅是央行以购买特定贷款方式向银行提供零息再贷款的初次尝试,在这方面还需要认真研究,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相关办法和规则,使这项创新的货币政策工具能够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其中,如果央行大规模投放零息再贷款,会对央行自身的损益产生何种影响,是否需要财政予以分担,就成为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